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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安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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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第9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9、13、36、37、41条。

贵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第33条;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承诺制审批;申请人可以到省公安厅,也可通过“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提交《关于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承诺书》和其他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提交材料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省公安厅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

3.送达责任:以邮寄、预约取证、现场取证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4.监管责任: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后,省公安厅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培训单位所需的场所、设施、师资力量等教学条件进行核实。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按程序撤销审批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9、13、36、37、41条。

贵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项;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第1、2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弩的单位是否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开展涉弩活动。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第1、2条。

贵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公务用枪、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7、9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特区)公安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组织进行审查,符合规范要求审查通过的,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报市(州)级公安机关审核;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责任:市(州)级公安机关组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报省公安厅;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省公安厅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通知属地县级公安机关将申请资料录入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传到省公安厅审批。

4.送达责任:审批通过的,制作《公务用枪持枪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未通过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配备、配置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的人员、单位是否达到法定条件,符合资质要求,对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人员或单位依法取消其配备、配置枪支资格。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枪支管理法》第8、9、10、11条。

贵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行政许可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枪支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0、31、32条。

1.受理责任:县级公安机关组织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报市(州)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责任:市(州)级公安机关组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省公安厅审批;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省公安厅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开展审批工作:

4.送达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做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当场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申请运输枪支(弹药)的单位是否达到规定的运输条件并依法开展运输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枪支管理法》第30、31、32条。

贵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行政许可

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6条。

1.受理责任:县级公安机关查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核实申请成立射击场的条件是否具备,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在初核申请材料后,留存身份证、工作证的复印件,并填写初核意见,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核。

2.审查责任:市级公安机关对县级公安机关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查验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公安厅。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材料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省公安厅对市级公安机关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点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最后作出是否批准经营射击场的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对作出许可决定的,省公安厅制作发放《营业性射击场使用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取得营业性射击场使用许可的单位是否达到法定条件。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枪支管理法》第42、44条。

贵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行政许可

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15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人向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递交申请材料。治安总队责任民警组织进行审查,资料符合规范要求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责任:受理后的经审查达到设立条件的,报负责领导审核,通过的报总队审批;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经治安总队审议通过的,做出予以批准决定,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审批通过的,核发《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未通过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配售民用枪支的单位是否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开展配售活动。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枪支管理法》第15条。

贵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行政许可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第3、4、32条;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2012)第4、8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组织进行受理审查,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未通过审查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责任:受理后,省公安厅邀请并组织省爆破专家组3名以上成员进行书面审查(专家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省厅组织2名民警和3名及以上省爆破专家组成员进行现场核查和综合评定(现场审查);对专家组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补正,整改补正后组织现场核查和综合评定。

3.决定责任:对通过现场审查的申请单位,省公安厅组织对该项目许可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印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议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对获许可的申请人,向社会公告,公告期内未接到相关不良反应或举报的,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许可证;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达到法定资质。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1、32条。

贵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行政许可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15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事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限期整改、吊销购买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4、15、32、33条。

省公安厅禁毒总队一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许可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24、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令第637号)第23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24、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令第637号)

第23条。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许可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18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17条。

1.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检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18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17条。

贵州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许可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6、9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并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7、10、11、12、13、14、15、39、41、42条。

贵州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

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处罚

对保安服务公司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及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令)第43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45条。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45条。

贵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的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43条。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43条。

贵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 

行政处罚

对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的处罚。


《枪支管理法》第40条。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枪支管理法》第40条。

贵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处罚

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程序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6 号)第48条。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

贵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 

行政奖励

对群众举报的涉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线索实施奖励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发布<群众举报涉暴恐线索奖励办法>的通告》(2014年6月19日发布)

《群众举报涉恐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1.受理责任:公安厅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按照“归口办理、分级查证”原则及时转递相关公安机关查证。

2.审查责任:经查证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由查证并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举报线索奖励级别和奖励金额建议,报省公安厅审核确定线索级别和奖励金额。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省公安厅举报中心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3.决定责任:对举报违法犯罪、涉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发布<群众举报涉暴恐线索奖励办法>的通告》;

《群众举报涉恐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贵州省公安厅反恐总队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 

其他类

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47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发布)第5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措施,加强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47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发布)第5条。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 

其他类

口岸签证证件签发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修订)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措施,加强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修订)第三章第13条第1款、第二章第11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章第一节第20条。

贵州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 

其他类

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的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关于受理审批国籍申请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公境外〔1992〕898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措施,加强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关于受理审批国籍申请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公境外〔1992〕898号)。

相关业务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1 

其他类

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备案。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措施,加强事后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

相关业务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2 

其他类

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6条、第9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

2.审查阶段: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4.事后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7、16、17、39、41、42条。

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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